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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邦泰 作为中国大陆留学生,我一直关注着杨巍同学一案。如今大洋两岸电讯频传,杨巍被判两年。通观整个案件,我觉得有必要对中国大陆的司法作如下建言: 真正做到中国没有政治犯 中共前总书记胡耀邦在访欧时,现总书记赵紫阳在前不久,都曾向全世界宣称过中国没有政治犯。令人纳闷的是,始终不见中国司法部门释放政治犯的消息。如果说,给魏京生扣上“泄露国家军事机密”的罪名。处以十五年徒刑,勉强还能自圆其说的话(其实人人皆知魏是写了“五个现代化”等文章才入狱的),那么,以参加“反动组织”“中国民联”和“反革命宣传煽动”不属于“政治”的话,那么,当年主办“湘江评论”的毛泽东和在法国刻印刊物的邓小平的所作所为也不能算政治活动了。我以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要在世界上取信于人,决不了采用鸵鸟政策。讲“中国没有政治犯”,就要做出样子来。方励之先生讲了那么多“煽动”性的话,其社会影响决不小于杨巍在伤害的活动,政法部门并没有把方先生抓起来。为什么小人物就非抓不可呢?连苏联和台湾在释放政治犯上都有所进步,难道中国大陆就自甘落后不成? 让律师在经济上独立 中国大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不少。只是“究竟法大还是政策大”,连人大委员长彭真都“说不清”。从杨巍一案看,法庭能让杨巍自己选定李国基、宋晓红作为辩护律师,这是应当肯定的,李国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也是尽力的。李国基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五七年曾被划为右派,在上海律师界深孚众望。笔者在沪时曾讨教过李先生:“为什么中国的律师不能自己开业?”李先生闻之颇为感慨。他告诉笔者:上海律师界要求个体开业经济独立的呼声很高,陈丕显副委员长差一点点头同意(陈曾系中共中央书记处分管政法的书记)。只是这种政党要求“事关重大”,上面一直没有轻易答应。笔者认为,如果最高当局不是故意不去弄清“法大还是政策大”的话,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让律师先在经济上独立,改“国营”为“个体”就会有转机。唯有律师在经济上能独立,才能保证律师有可能尊重事实,以法为准,尽力尽责。进而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样,中国的法律才不会被认为是“小虫粘住,大鸟冲过”的蜘蛛网。当然言而有命方敢言,言而有钱是第二位的事。 严守司法程序 在民主国家,常常发生因警方违反程序而法庭不得不释放真正的罪犯的事情,杨巍一案则暴露了中国大陆这方面的弊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拘留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拘错了应立即释放。而羁押期则不能超过四个月。杨巍被拘押竟长达十一月。“涉及面复杂些,调查时期长些”为理由违法,是站不住脚的。按照美国惯例,单单以逾期拘押一条,杨巍早就被放了。此外,审判前三天,起诉书当送叫杨巍及其律师。按理,星期一上午开庭,律师应当在上星期五收到起诉书,但是,旅社星期六才收到起诉书。凡此种种,都是应加以改进的。 结束售票入内式“公开”审判 据悉,总共驻美大使韩 曾与美国国务卿舒而兹在十月份达成协议,保证公开审判杨巍一案,并允许外国记者列席旁听。结果,韩大使失信,致使美国国务院作出抗议:你们连对杨巍一案的保证都做不到,怎能使人们接受你们对香港的承诺?其实,讲“公开审判”就公开审判。售票入内,甚至将杨巍父母都拘之门外(经争取才得入内),这只能被人视为内部审判或私密审判。这是上海司法部门又一种缺乏自信蔑视法律的不智表现。其效果自然不佳。已经作古的前司法部部长、中共中纪委副书记魏文伯生前在一次采访中曾回答记者:“封建遗毒不除,民主法制难行。”这似乎已经成为沙锅内下稍有良知者的共识。现在的问题是,当司法露出弊端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德国神学家马丁·纳墨勒曾说过:“他们(指纳粹)最先来提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然后他们来提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随后他们来提工会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其后他们来提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提我的时候,再也没有人说话了。” 鉴于此理,即便不同意杨巍的政见,我也要为他说话。 然而,这是另一层次的问题,本文就恕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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