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之胚胎型实践
--关于留学生基层自治团体的建立、运作、及社会价值
何志工
在海外留学的中国学生,一般都以学校或地域为单位形成自己的小社区(Community).虽然留学生们会不同程度地涉入当地社会的其它各种社区.由文化背景、心理依归和现实需要所结成的纽带,总是使他们共处于一个天然的社交圈内.在这些小社区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自治性的团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把这些基层自治团体视为“学生政府”本文的主要任务.便是对这些基层自治团体的建立.运作及社会价值作一些探讨.笔者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抱着完善学生自治团体的愿望,试图冷静客管地对有关现象进行分圻.如果说本文将会针对某些自治团体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评论甚至批评.其意并非在于苛求挑剔某人某事.
本文拟讨论三类留学生基层团体.第一类是各大学的“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虽然这类团体大多与中国驻外机构有一定联系.但它们基本上是由学生自我治理的组织.第二类是不具备大学学生会性质的地的地域性留学生组织.第三类是1989年年中以来相继成立的各大学“自治会”.作为实例研究,本文将主要考察美国休士顿地区的五个留学生基层组织:德州医学中心中国学人自治会、休士顿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莱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自治会、莱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和休士顿中国文化学社.本文虽然也以美国其它地区的中国学生基层团体作为考察的背景.但它的分析和结论大概不会完全适用于所有留学生自治组织.
自治团体的建立
在前面谈到的三类留学生基层组织中,联谊会组织形式自八十年代初起便开始存在于美国一些大学中.至1999年中为止,联谊会是最普通的留学生基层团体形式.联谊会按各校中国学生人数定期从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经费,并不同程度地接受后者的咨询或指导.联谊会主要职责在于安排联谊活动和照顾留学生生活.各校联谊会的负责班子任期大多为一年.一般在每年春天举行改选.在本文具体考察的组织里.莱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以下简称“莱联会”)目前仍保持着原联谊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虽然今年年中莱斯大学另产生了一个学生组织.1999年春改选后组成的“莱联会”负责班子现在仍在履行其原有职责.
第二类留学生基层组织是一些为数不很多的区域性团体.如一些的人权协会.休士顿的中国文化学社.旧金山的爱华社等.这类团体的建立一般出于自发.并且自订章程、自筹活动资金.此类团体大多有过一个从革创到逐渐上轨的发展历程.例如.中国文比学社(以下简称“文化社”)从1987年底创办「北美行」杂志而源起.正式登记注册时学社和编辑部机构合一.运作程序不够完善;到1989年初表决通过正式章程后,学社的机构才划分为三个部分:学社、编辑部和监察部.目前.文化社负责人员的的每届任期时间为六个月.每年6月和
12月学行改选.
第三类留学生基层团体是1989年年中以来成立的”自冶会“.这些组织有的完全取代了原先的联谊会.如德州医学中心中国学人自治会(以下
简称“医自会”);有的是与联谊会并且的新组织.如莱斯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自治会以下
简称“莱自会”。)
有的虽然名称依然为联谊会.但其性质已与自治相去不远.如休士顿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以下简称“休联会”).不少具有自治会性质的团体已公开宣布“与邓.李.杨集团撤底决裂。”“不承认中国现政府。”不再从中国驻外机构领取经费。也不再与之发生正式关系.这类团体在留学生基层组织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意义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为总结经验教训和给其他学校提供借鉴起见.下面以。“医自会”“莱自会”和“休联会”为例.对自治团体建立过程中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自治会通过什么方式和程序建立.它与原先已存在的联谊会是什么管系.这是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在莱斯大学,1989年春产生的联谊会负责人与筹备成立新团体的负责人于6月
5日共同参加召开学生大会.与会者表决赞同成立莱斯大学自治会.并选出“莱自会”负责班子(因故未选会长).此后.莱联会与莱自会并存.相互承认.各司其职.德州医学中心联谊会原来已定干6月初举行改选.举行改选之前.联谊会负责班子和许多学生都赞同并酝酿成立取代联谊会的新组织.在6月
6日的学生大会下,主持会议的联谊会主席在无人反对的情况下未经表决便宣布解散联谊会.成立医自联.接着.与会者便选举产生了医自联负责班子.在休士顿大学,1989年春会已卸任的原联谊会主席干6月6日己在当届联谊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学史生大会.与会者表决决定不成立自治会.而仍沿用联谊会名称,并将新负责班子的选举称为“改选”.改选后,巳卸任的原联谊会主席重新担任新负责班子主席.
莱斯大学和休士顿大学由学生大会表决决定是否成立新组织.这样做极有必要.对比起来.德州医学中心的方式便有所不妥.如果将学生基层自治团体视为微型政府的话.那么.这种微型政府与国家级政府在如何合法建立这个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可比较性.近代西方民主制国家关於政府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受洛克的自然法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晌很大.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人类原先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人民出於需要而建立政府.并把自己的某些权利(绝不是全部)
转让给政府.而政府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卢梭则进一步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描绘成。“社会契约”关系.这些理论的要点在于:主权在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建立或解散政府.由此可见.德州医学中心
6月 6日学生大会的主持者未经表决而宣布解散一个组织,另行建立一个新组织的的作法是不够恰当的.其实,当时如果表决,其结果极可能是多数人赞成解散联谊会建立自治会.此处所强调的是有关程序的必不可少.
休士顿大学的“改选”则提出了一个更复杂、法律性更强的问题.1989春上任的休大联谊会负责人.任期应到1990年春.按照民主国家的制度或惯例.在职者任期未满是不能改选的.除非在职者辞职或因重大过失被弹劾.所以.严格说来,休大联谊会
6月 6日。“改选”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1989年春上任的休大联谊会主席当时不在休士顿.不知情,未曾同意改选也是一个因素).笔者认为在学生大会表决决定联谊会名称不变後,该团体的原有规章、惯例和程序便应受到尊重,当时在任的联谊会负责人的地位便应自动受到承认,与会者可以选学一个类似“临时行动委员会”的机构以组织学运活动.如果当时表决决定成立自治会,则上述问题便不复存在.因为,既然一个新团体已经建立.它将不再受旧团体的规章任期和程序所约束.(此处没有篇幅详论1989年的休大联谊会,或当另撰专文探讨之).
留学生基层自治团体建立过程中的第二个问题牵涉到这边团体的性质转变.
“莱自会”。“医自会”和“休联会“三个团从 6月初起,便改变或部分改变了原来联谊会的性质,
既不再从中国驻休士顿总领事馆领取经费、不与之发生正式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三个团体在
5月初还分别发表过包含谴责中国现政府作法、不承认或推翻中国现政府(邓、李、杨集团)等内容的声明.这些声明由上述三团体的负责班子决定发表,没有正式经过出席会议的学生乃至全体学生的表决<除医自会曾将部分声明内容提交与会学生表决外).如果说不与中国使领馆发生经费和正式关系已经使各自治会完全达到
"自治标准的话.这些声明的意义便大大超出了自治的范围.这些声明具有
"革命性"的意义。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不被其公民所组成的团体所承认。这意味着二者已存在敌对关系.是不是这些团体的多数成员同意与现政府形成敌对关系?由于这些声明内容没被单独,正式地提交表决.此问题没有答案.置笔者的个人观点不论.此处须提出的另一问题是:学生自治团体的负责班子作为击生选出的代表有无权力不经组成该团体全体学生表决.便自行决定发表声明不承认或推翻现政府?
学生选出的代表并不能够任意去做任何事.而只能在学生授权或同意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就是说,学生团体的负责班子并无权自行改变团体的性质.学生表决成立的是一个自治的组织.并非一个要进行革命的组织.而发表声明决心
"推翻邓、李、杨独裁集团". "不承认中国现政府"则意味着这团体已变为革命性的组织.二千三百多年前.古希腊杰出的喜剧家阿里斯托芬在「妇女议会」里便描述过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一群女性设法使雅典城邦议会通过决议.把雅典的治理权交给妇女;一经掌握,这些妇女便宣布在原来实行私有制的雅典推行共产共夫共妻撤底公有制.这个故事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如果政府可以不通过人民而自行改变性质的话,其後果将十分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学生团体的负责班子可以"谴责"现政府的所作所为.而无权代表学生声明要“推翻”现政府.
综观休士顿地区学生自治团体的建立过程.笔者觉得留学生应加强学习理解关於民政体建立的理论,并应注意"程序”的重要性.当然.笔者自己身为学生,对学运高潮中人们情绪的激动表示理解,对学生们忧虑中国前途的心情深怀同感.
自治团体的运做
一个政府或团体服从于多数人的意志而建立,这无疑达到了民主制的第一步.然而,仅此还远不能保证民主制制完全实现.因为运作方式繁荣不同会使政府或团体发生质的变化.西方政治学的笔祖亚里斯多德增指出.人类社会的统治方式可分为三种: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他认为.即使在多数人统治的状况下,也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完全不同的制度,即"民主制“和“乱民制:事实上,人类最早的民主制政体一一古希腊诸城邦.都经常演变成由极少数煽动者所操纵.成为其营私工具的乱民制.
多数人统治演成少数人操纵朗乱民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的运作方式和程序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制度.乱民制实际上是一种"多数暴政"(Majority
turanny).为防止
发生这种多数暴政.保障民主制度真正实施.美国的"宪法之父"詹姆士.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人,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制定
了一部分权制衡、制度严密的宪注.一百多年来.美因各级政府的运作得利于这套严密制度情况.是人所共知的.笔者认为,为真正贯彻民主原则,留学生自治团体目前的重要任务.是逐渐实现其运作的制度化.
制度化(Institutionnalization)问题的深讨和实践除了有利于中国留学生基层团体的民主化进程以外,还有其进一步的意义.哈佛大学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为当代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国家实现政治民主和政治稳定而开出的药方.
即是制度化.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
亨廷顿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面貌变化据烈.人民的政治参与(Plitical
participation)感和政治期望(Polictical Expectation)急剧膨胀,只有尽快实行制度化,才有可能使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保持有序稳定朗前进势头.因此.在留学生基层自冶团体逐步实行制度化.也是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实践急需.
关於制度化的含义,亨停顿这样加以表述:制度化是一个过程,是各团体及其程序获得意义和稳定的过程。亨廷顿将各团体的适应往、复杂性、自治住、和连续性四个因素作为衡量某团体制度化高低的标尺.一个团体的组织和运作含有这四个因素中的成份愈多.其制度化程度愈高;反之.其制度化程度则愈低.本文并无意以亨氏标准来分析衡量各留学生产基层自治团体.也意识到在这些基层组织中,“自治会”存在的时间尚不长,无法对之进行系统考察.笔者仅以某些团体的实践为情例.就自治团体运作制度化中的几个方面略作讨论.
学生自治团体运作制度化的首要问题在于.每个团体都必须有一个规定严密的成文章程.也就是说,每个团体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权限.该团体的运作方式和各种程序.都应由章程明确规定之.在休士顿的五个团体中,文化社已通过章程.莱自会草拟过一个简单的规章。“医自会”,“休联会”和莱联会均尚无正式章程.
“医自会”,“莱自会”和“休联会”1989年 6月发表的声明有团体宗旨性质.但仍不能酸是章程.有的留学生团体尽管有了章程.但都不程度地存在章程不够完善或有关规定不够严密的情况.例如,休士顿文化社的章程对于设副社长.到主编,副监委的规定.措词较为模糊.以至于产生过一些争议.又如.笔者1987年
6月在波士顿参加中国留美学生政治学会第二届年会和 1989年 8月在洛杉矶参加中国留美学生历史学会第三届年会时.均注意到当时区两个团体都没有在其章程中对会长产生的方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作出规定,也没有对竞选、投票的有关必要程序作出规定」只是采取会远动议、与会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再者.在“中国民联”1989年春的“罢王事件”中.人们也看到,该团体因章程对民联主席有关权限的规定不够清晰及其它原因而陷入僵局.同时,章程的执行权和解释权合一的规定又使得有关争议缺少团体内的权威性仲裁机关.上述现象说明,留学生自治团体制定好一个全面周密的章程。乃是这些组织实行运作制度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自治团体实行运作制度化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在一个团体内部.各机构和职位应该该长期固定.各人的权力因由其担任的职务所决定.中国大陆曾出现过的诸如国家主席时设时不设,书记处时设时废,党主席到总书记的设废变化不定的现象便是机构,职立不固定的表现.同时.权随人走,因人设职.人去职废等不照章行事的现象也存于国内和此地.事实证明.机构和职位不固定,权不随职定这些制度化程度差的状况极有利于少数人操纵、专断.故此.从运作制度比的角度来看.休士文化化社监察委员被提议担任学社财务委员.莱自会不正式设总负责人.及“休联会”将要实行的主席由全体负责班子成员轮流担任汗等作法.是大有重新考虑之余地的.至于在有职有权.循章行事方面。卉比杜有个帮例值得一设.在文化社
“北美行”1989年下半年编辑部的一次会议,当有人提议说,今後应由编委会表决决定稿件的采用与否时,
“北美行”主编表示,根据章程,杂志的发稿权属于主编。而他作为主编要“捍卫章程所赋之权”。这种态度是留学生自治团体实行运作制度化所十分需要的.
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运作,也是自治团体实行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时,程序的正确理解和掌握十分关键.这需要对掌握程序的人提出较高的要求.例如,在文化社1989年
7月的一次会议上.有成员提议将章程第四条予以修改.以延长该社负责人的任职期.虽然该提议在付诸表决时没有获得章程修改所需的票数.但这项提议被允许表决本身便已经严重微安了该社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文化社章程第九条规定:。本社章程的修改采取,章程修正案,方式.章程修正提案须有十名以上本社成员联署.由监委召集全社成员表决.若赞同修正案的票数达全社非通讯成员之三分之二.则该修正案生效.”(参见「北美行」总第六期).当时.那项提议并没有征求十人联署.也没有被拟成文字.所以.该提议不应该被交付表决;假使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骂,该提议也不应该生效.由此可见,程序的错误可能会导致一个团体运做制度化的严重丧失.
留学生自治团体的运作制度化是一项艰难、细致、责任心强.法律性强的工作.但只要认识到其重要并坚持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努力,则一定能逐渐达到目的.
自治团体的社会价值
每个团体都力求实现自身存在的意义.而一个团体通过其存在和活动为社会所提供的便是该团体的社会价值.学生团体为实现社会价值固然要进行活动.如休士顿地区的几个团体都在为实现各自的宗旨而举行活动.有的从事学运,为中国争取民主;有的侧重于举办丰富留学生活的活动;有的则注重办刊物.探讨问题.这些活动无疑有助于学生团体实现社会价值.但笔者又认为,将中国留学生基层团体自身建成学生进行民主政治实践的场地.
检成自我治理的微型民主政府.其意义与留学生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同样重要.这就是说.留学生团体的存在本身.也可以具有特殊意义.也许在当今中国社会亟需民主的状况下.留学生组织自身民主实践的社会价值更为重大.
本次的这个观点也是针对学生组织及不少留学生不够关心团体的内部检设而提出.除前面已涉及过的关於学生团体检立和运作中的若干问题外.不少学生对学生组织建设不热心的现象也应引为注意.许多学生很积极参加自治团体组织的活动.如集会.游行、郊游、舞会等.但并不很关心这些团体的建设情况.这些现象在此次国内学潮中也较普遍地存在着.据笔者今年
5月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及外地进京的火车上对数十名学生问询的统计.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被问询者不如道自己所在学校“自冶会”成立的方式、时间或地点,甚至不如道自治会的会长姓名.很显然.他们中间的大多数都没有参加本校自冶会的筹建和成立会.在美国,学生除了不知情外.还有另外的情况.不少学生对本校学生团体各种制度和程序的不健全现象并非不有所了解.然而肯对这些现象提出批评建议的人并不很多.上述状况的产生除了有学生自己的原因之外.各学生团体的负责人也有责任.试想.假如一个团体的负责人不做好选举的预备工作.不提前张贴告示或尽量通知学生.出席选举会的人当然只会是应与会总人数之一小部分,选举的结果当然不能令多数人满意,该团体对学生的亲和力当然现会因之而逐渐减少.
民主政治既然舆大多数人有关、现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实践.根据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的见解.民主除了首先是一种政府制度外.还是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批评方法和社会理想.因此.是否关心所早社区.社团的建设.是否将其作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加以考虑.是衡量留学生民主意识感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尺.而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职责.则是开放各种渠道.吸引留学生参加团体的建设.增加学生的参与感和亲和感.一个学生团体的内部建设进行得好.说明这个地区留学生的民主素质较高.同时.搞学生团体内主实践,对整个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提高.乃至社区以外的民主实践.都是一种推动.这些便是学团体内部民主实践社会价值所在.
留学生在自己的社区、自己的团体内进行民主实践.当然需要放眼在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的前景.早日检成一个民主的中国毕竟是全体留学生的共同愿望.如果说从宏观方面着手.期盼再度通过自上而下改造中国而建成民主制度是一种模式的话,本文所探讨的则是另一种模式.一种由微观着手.由小而大的模式.笔者以为,首先要能够在微小的一个团体内实行民主政治.才较有希望在诺大的中国建成民主制度.相对于国家政体而言,留学生基层自治团体的民主时间固然只是在胚胎状态中进行.但它未尝不会有生长.开花、甚至结果的一夭.不少人在寻觅通向民主中国之路时.眼光习惯于向高处.向远处眺望,但又常有茫茫然之感.其实,这条路.或许就在自己的身旁.
(在准备本文时,笔者曾得到昌增益、金拓、陈大跃.王少扬.张晴.阚啸波、萧正农.张志强、刘志勇、俞江等朋衣的帮助.仅在此致谢.上述人士并不对本文的分析和观点负责.)
1989年 9月 9日于休士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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