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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制度中的大众政治与精英色彩

任东来


    1787年美国的几十位先贤聚会费城,坐而论道四十余天,连争带吵为新生的美国妥协出一部流传至今的宪法。它虽然对政府权力作了框架,但对百姓的权制却未加说明。于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Madison)起草了一步《权利法案》交由国会通过,成为宪法的十项修正案。此案的第一条就是民众"有言论自由",百姓们的畅所欲言遂有了保身符, 随著社会的发展与宪法解释的变化,言论的自由被最高法院逐渐理解为表达的自由(Free Expression)。据此,有些好事者不满足于畅所欲言,更想利用"表达的自由"来为所欲为,这就有了著名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S Johnson)。

    1984年共和党大会在Dallas举行,反对里根内政外交的人则在会场外示咸,其中一位约翰逊先生焚烧国旗以泄愤,并兴高采烈地围著燃烧的国旗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德州当局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Johnson。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以5比1一票之差判定:在公众示咸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

    这一判决不仅让Johnson无罪开释,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国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那些视国旗为民族象徵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受到损伤。当时民意调查表明,3/4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当年10月国会通过了1989年《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的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当天(?0月30日) ,一位叫Erichonann的女士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美国诉Erichonann等人》一案中,尽管有群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在1990年6月11日宣布1989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姑且称之为护旗派)于是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他们神圣的旗帜。十天后,护旗派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因未达到2/3多数(比数是254反对赞成,177票反对)而未能通过,参议院的护旗派也以58票赞成42票反对面对同样的遭遇,但国会外的护旗派不肯善罢甘休,爱国的激情以及大多数美国人支持保护国旗的事实,促使他们决心战斗下去,1994年8月,以美国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American Legion)为首的65个全国性社青组织在国会山下正式宣布全美《公民护旗同盟》 (Citizens FlagAlliance) ,发誓要在全国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护旗游说运动,促使国会能有2/3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

    这目前的资料来看,多数议员(尽管不是2/3多数),多数州的州长(已有26位州长)表示支持护旗同盟。受美国军团委托, Gallup今年2月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0%的美国人不认为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行动, 78%的人认为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护旗, 81%的人表示如果第二天投票,他们会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由此看来,从上到下,护旗派显然是多数,但他们成功地促使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可能性却是微乎其微。何以见得?这里实际上就涉及到美国的政治究竟是精英政治还是大众政治的问题。这也是上期(第十五期)《北美行》上艾川《知识分子与历史意识》一文所涉及的一个内容。

    艾川批评Fukuyama(福山)《历史的终结》一文的勇气可嘉,但其论证并不令人信服,针对福山把西方民主制视为历史的最终形式,艾川强调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制并不是历史之终结而是历史的产物。在艾川那里,他似乎把历史的终结,解释为历史的结束,并把美国民主政治定位于一种与精英政治相对的自由(大众)民主制度,进而否认西方民主制度所具有的抽象意义。这一说证大有可讨论之馀地。

    笔者几年前也读过福山的大作,印象是福山似乎并不否认历史的终结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在他那里,历史终结的确切含义不是说历史结束了,不再发展变化了,而是强调西方民主制度所具有的历史内容在可预见之将来中具有相当的"永恒性"。笔者在比所要讨论的重点不在于对福山文章的理解,而在于艾川的上述推说。笔者并不否认今天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是一种大众民主制 "MassDemocracy”。但它与精英政治并非势不两立,水火不客。从历史上看,今天的这种大众民主制源于精英政治。西方现代民主政治诞生之初,还是一种有限制的精英民主。英美法等国对选民都有过诸如财产、教育、性别、居住地等的限制。只是随著历史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现代政党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促使对选民的各种限制越来越少。到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随著如女参政权之获得,西方各国大众民主的时代终于到来,但这种大众民主的实现并没有抛弃精英政治,只是使后者省了坚定的民众基础。这才是今天西方民主制与希腊古典民主制和资本主义初期民主制的最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重要原因则是现代政党制度和现代传播媒介的出现与发展,使国家政治从精英的沙龙来到了平民的客门,因此,就美国的民主制度而言,它实际上已达到了艾所设想的那种"在一种更高层次上回归到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精英政治。"

    正是这种精英政治的特点让笔者得出那些决心保护国旗的美国人士难以成功的结论。因为护旗派的对手是那些"表达自由"的坚定支持者。他们绝大多数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作法得当(因此不可称之为焚旗派),但他们坚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解释。这些人是些什麽人?他们恰恰是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的知识分子们。他们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而以非常理性地接受国族被任意毁坏的现实,承受由此而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而护旗派则是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他们很认真地也很简单地把事物分成好与壤,对与错,就象本世纪初积极参加美国禁酒运动的人那样。国此,在《公民护旗同盟》名早上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或专业人士的社青组织,都是一些退伍军人,劳工,如女和移民团体。上述Gallup调查也显示这一点。被调查人群,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用宪法修正案来保护国旗,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则有60%反对这样做。因此,这场护旗运动实际上可被看作是民众与精英的对抗。由此笔者联想到对在O. North的不同看法,此公在伊朗门事件中担任重要角色,但美国百姓对其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深为感动,视之为"爱国的民族英雄"而精英们则对他嗤之以鼻,视为"极端民族主义者,有法西斯主义倾向",此公今年竞选弗吉尼亚的参议员,再次引发平众与精英不同观念之对抗。

    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护旗派必胜无疑。但美回民主制的框架毕竟是精英们精心设计的,他们所信奉的恰恰是亚里斯多德以来的政治学传统,坚信多数统治同样会产生呆政。因此,这一制度要求在重大问题不能由简单多数来决定。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例,首先要在国会两院内以2/3多数通过,其次要在规定午限内由3/4州中批准。护旗派难以实现其理想说明美国政治中具有的精英性,但这并不否认美国政治中的另一个内容:它的民众性。80年代初有关女平权的修正案的命运则证明了后者。

    美国女权主义力量之大是有目共睹的。女权主义者是对传统女性角色的挑战深得知识分子和激进派的支持。但他们争取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简称ERA)尽管在国青两院2/3多数通过,最终还是未能得到3/4州的批准而天折。美国广大民众仍是认同于传统的如女观。由于精英们的支持,争取男女平权修正案运动看上去声势浩大,势不可挡,远比没有精英支持的护旗运动影响广泛。因此,在宪法修正案问题上,后者可能比前者失败得较早,连国会这关都过不了。

    笔者并不反对艾川的基本看法,即各国政治制度的产生必有其各日文化与历史根源,但这一看法并不能捍出西方民主制没有抽象与普通之意义。我们必须承认,美国的民主制度确有其精妙之处,可值得借鉴的地方颇多,以我们讨论的护旗焚旗之事为例,就可看出美国政治之若干特点。首先是司法与立法的平衡与制约。联邦最高法院可判处焚旗合法而导致48个州地方法律之失效:国会可通过国旗保护法而显示其在此问题之立场与态度,只要官司不打到最高法院,此法仍属有效。但当最高法院判处该法违宪之后,对国会来说只有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才能推翻最高法院之判决,其次是国会内的平衡与制约。通过一项修正案必须是两院分别的2/3多数,第三,是联邦与州的平衡与制的。国会通过之修正案还要3/4州的批准。第四,是精英与民众的制衡。大众可以以"量"见长,但精英则可以"质"取胜。你要赢得2/3多数才能成功,我只要有1/3少数就可阻止你,在男女平权的修正案中,精英们虽无法赢得3/4多数,但在护旗案中,它却可争取到1/3少数的能力。最后,在争取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且不可以胜败论英雄。昨日的男女平权宴,今日之护旗运动,都是均有影响的政治社青化过程,它使无数人认识到女权之重要,国旗之庄严,学习到美国民主的运作,因此对社会大有好处。

    这种制衡关系证明美国先贤们为避免"权力造成腐败"而制定出的宪法相当成功。美国的社会现实的确存在著"严重的种族差异,日益高涨的暴力犯罪",但它却有能力不让这种"差异"发展到波斯尼亚那样的种族屠杀,不让这种"犯罪"渲到莫斯科白宫门前的枪林弹雨。在很大程度上,这不能不归功于那部长寿的美国宪法,也不能不使人认同近200年前法国贵族政治家托克维尔的一句名言:"美国宪法是人类大脑所设计的最好的制度"。对美国来说,宪法是永恒的,在这里,美国的历史终结了!

    当然,谁也无法全面而完善地从固果关系上证明西方民主制度是人类社青的最后形态,但我们却可用概率论说明,西方民主制下的芸芸众生过著一种比除天堂以外人类历史或今天世界上的其他的制度下的民众更富裕,更多个人自由与机会,和更多社会保障的生活。虽然的确不存在"抽象的普通赞同的西方民主自由制",但却存在"抽象的普遍赞同的来白西方社会的民主自由原则"!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文件就是以国际法的形式确定了诸如代理制民主,个人自由与人权这样被所有成员国所认同接受的来自西方政治传统的价值原则。而这些价值原则至少在目前看来存在著"永恒性",在这里历史终结了。

1994.10.17于华盛顿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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