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钓鱼岛问题资料两篇
钓鱼岛史料
明永乐元年(1403年),海道针经《顺风相送》载:“福建住琉球。太武放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用乙辰求木山,北风东涌开洋,用甲辰取蒙家山,用乙卯及单卯取钓鱼屿。”
明陈侃《使琉球录》载:嘉靖十三年(1534年)5月“十日,南风甚速,舟行如飞,的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尾屿,过赤尾屿,
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相失在后。十—日夜,见古米山,乃属琉求者。”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郭汝霖使琉球,记称:
“五月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印《筹海图编》,将钓鱼屿、赤屿等一一标出,而对属般琉球的岛屿一个未标。
清康熙年间,琉球国进献《中山世谱》,图谱中列举琉球三十六岛,其中并无钓鱼屿等岛屿。
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 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新井白石)著《南岛志》,记琉球辖三十六岛,其中并无钓鱼屿等岛。
清乾隆年间,修《台湾府志》,在府志中列举“台湾港口”,其中包括“钓鱼台岛”。
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著《三国通览图说》在附图中不仅把“钓鱼台”、
“黄尾屿”、
“赤尾屿”明确画在中国福建海域内,而且使用中国固有名称。
清同治二年(1863年),
《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中,姑米山以东属琉球,加有日文注名,赤尾屿、黄尾屿、钓鱼屿,皆属中国版图,无日文注名。
清光绪元年(1875年)日本所出《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国》以及《大日本地理全图》,其中琉球部份并无钓鱼屿等岛。
清光绪八年(1882年),日本内务省地理局编印大日本府县分割图,始见“尖阁群岛”名称,未注明钓鱼岛。
清光绪十年(1884年),
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发现” “尖阁群岛” (即钓鱼岛)。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叶赫那拉氏将钓鱼台等岛赏赐盛宣怀,诏云:
“皇太后诏谕太常寺正乡卿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奉原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於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乡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该钓鱼台岛黄尾屿、赤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其深体皇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钦此。”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日本攻占钓鱼岛。第二年,
日本阁议通过将“尖阁
群岛”编入领土。
1941年,
日据台北州与琉球冲绳县为“尖阁群岛”起主权之争, 1944年东京法院判决,尖阁群岛属台北州。
(摘自国际互联网中文站(alt.chinese.text),方舟子辑。
)
钓鱼岛史话
钓鱼岛,又称钓鱼屿或钓鱼台,
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东北120海里处。西东分别距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及一些礁石。
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5平方公里。从地质结构上看,钓鱼岛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
自古以来,中国台湾、福建等省渔民就在钓鱼岛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日本声称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就发现了钓鱼岛,可是中国明朝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那位古贺辰四郎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的中国历史文献对钓鱼岛的记载就更多了。
1879年,清朝大臣李鸿章在同日本谈判琉球归属问题时,双方均认为琉球为36个岛,钓鱼岛等岛屿均不在36个岛之列,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日本在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均属于中国。
在中日甲午战争中, 日本窃取了台湾岛、钓鱼岛等,
1895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近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群岛”
(即钓鱼岛)之说。
日本战败后的1951年,美、日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其中第三条错误地把日本所夺取的钓鱼岛等岛屿归在美国托管的琉球管辖区内,对此,中国发表严正声明,坚决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1958年中国政府又郑重宣布:
日本归还所夺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从发展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摘自《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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