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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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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在1979-1996年的17年中增加了4倍,平均年增长率10%,成绩卓著。但是,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却从80%以上下降到40%,全国国有企业1996的亏损面已达到三分之一,亏损总额达727亿元,比1995年增加37.5%,给国家财政造成极大的困难。可以说国有企业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国有企业股份化已成为共识,到1996年年底,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改建或新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达9200多家,股本总额达6000亿元。笔者认为企业股份制是使国有企业彻底走出困境的唯一的改革方法。本文在关于“怎样股份化的”命题上略抒管见,并提出了“分期拍卖国有企业股权,让市场评估企业资产”的方法,按这一方法改革国有企业,国家财产可以少受或不受损失。这样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才能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本文所设计的股份化方案是一种理想化的方案,具体实施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细则。就象一个真正的运动员,虽不一定要破世界纪录,但他一定要把破世界纪录作为目标。我们的股份制改革也可能达不到理想的状态,但我们要知道什么是理想状态,把理想状态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事实上,社会组织形式并不真正存在什么理想状态,我们的改革不过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让社会更公平、更有效率、更合理、更美好罢了。本文的目的就是设计一套笔者认为比较公平、比较有效率、比较合理、比较美好而又可行的改革目标,这一目标可以让改革者作为一种向着奔跑的标杆。

一、改革的原则

    原则1、循序渐进,保持经济秩序稳定;
    原则2、公平,人人机会均等;
    原则3、企业的经营权要独立于政府;
    原则4、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原则5、有利于安置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超编人员;
    原则6、让企业有有限的解雇雇员的权利;
    原则7、保证国有财产少受或不受损失。

    以上原则不证自明,本文就以上原则设计一套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方案,笔者以为,按照以下方案,我国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革。

二、改革的次序

    前面提到,亏损企业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根据原则4,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所以我们要先改亏损企业,后改营利企业;一般来讲,国家的税收主要来自大企业,所以我们要先改小企业,后改大企业。按这样的顺序改革,即使股份化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也不会受到大大影响,而且可以,总结经验,对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化提供依据。

    对效益好的国有大中企业也可以立即实行股份化,只是在分期拍卖其股权时(以下我们会谈到什么是分期拍卖股权),速度更要放慢,期限更要拉长。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市场能更精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国家财产少受损失。

三、企业资产评估的市场化

    根据原则7,要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就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准确地评估。我国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全社会的缩影,即使厂房、设备可以评估,企业所携带的退休人员、超编人员、食堂、学校、医院等等,却是任何专家、学者,甚至企业的现任领导都无法评估的。而且随着经营的好坏,企业的价值会剧烈地变化,当企业亏损时,企业的价值往往会被过分地低佑,那么企业股份化时,国家的财产就会蒙受巨大损失。

    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就是让市场对企业进行评估。一次性公开拍卖整个企业是一种把企业推向市场的方法,这一方法有以下凡点弊端:第一,在国家相关政策还没有配套,群众对股汾制还没有真正地理解,对国家政策还没有建立信心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拍卖,企业股票的价值会被低估;第二,拍卖会在短时间完成,容易让投机者控制信息,操纵市场;第三,如果企业在短期内拍卖完毕,企业的股份化过程中一旦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的监督功能将大大减弱。

    根据以上问题,本文设计一套“国有企业分期股份化”方案,简单他说就是政府一年拍卖企业M%的股权,用五年的时间拍卖完毕。具体步骤如下:在决定对某一企业股份化之前,政府同样地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评佑,对企业的总资产有个大致的估计。企业的总资产可作为企业股份拍卖时的参考价格。我们说让市场决定企业的价格,企业资产的评估就不那么重要了。政府对企业的估值可作为公开信息在拍卖会上公布,这样,股民和政府都会做到大体有数。企业20%的股票在第一年卖出以后,让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一年以后政府就按当时的市价再出卖企业20%的股票,第三、第四、第五年也一样,政府每年公开拍卖企业M%的股票直到拍卖完毕。

    与一次性公开拍卖整个企业相比,分期拍卖有如下优点:第一,资产评估市场化。第一年拍卖之前的评估只不过给市场提供一个参考价格,资产评估的准确与否即使对企业股票的价格有影响,也不过影响第一年拍卖的20%股票的价格,以后四年拍卖的80%的企业股票的价格则完全有企业的经营好坏及市场决定了。第二,在企业股份化的前两三年,政府一直是最大的股东,政府除对企业有监督权外,原则上对企业的经营有最后的决策权(这不符合原则3,本文以下会专门论述企业经营要独立于政府的问题),有利于政府随时解决企业股份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国有企业的亏损决大多数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股份制后责权利明确,企业的经营会改善,可以预计企业股票的价格会逐渐上升,政府分期分批出卖企业股票,有利于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符合原则7。第四,政府有相当的缓冲时间跟股东就企业经营的附带问题鉴定协议。这里所说的附带问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问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问题等等。第五,分期拍卖有利于经济秩序稳定,符合原则1。

四、企业的经营独立于政府

    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国家投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名义上虽然为国家所有,但实际上谁也不拥有;名义上是国家经营,事实上是负责管理某一企业的许多政府部门和机构相互扯皮,相互牵制。如果政府对某一股份制企业不拥有任何股权时,企业的经营也就自然而然得独立于政府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企业的经营要独立于政府”是指在对某一企业股份化的前几年。政府还拥有企业的股权时,政府就退出企业的经营,让企业股票的其它持有者和企业雇员共同推选董事会,推选企业的主管。

    这一点非常重要,原则上讲,谁拥有企业更多的股权,谁就对企业拥有更多的管理权,甚至最终的决策权。然而政府是一位特出的股东,是一位历史证明管理企业不得力的股东,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剥夺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权。但是,在企业完全归国家所有时,如果剥夺了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权,我们却没有赋权的对象,尽管政府(由于各种原因)不善管理企业,企业也没有供其选择的其它管理者。企业一旦开始股份化,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政府在这个时候放弃对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其它股权拥有者会自动承担起管理企业的责任。所以说,在企业股份化,政府还拥有绝大部分股权时,政府即退出企业的管理不但是应该的,而且是可行的。政府可以委派一人进入董事会,仅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限地监督。所谓有限地监督就是监督企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监督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得以实施。

五、股份化企业与政府合同的签订

    真正的股份制企业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不存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问题。前面讲到,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化过程中却有很多附带的问题,附带问题的界定就是政府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本章节的目的就是历数国有企业改革的某些附带问题,并就附带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任何企业都有大量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保险费用实际上是企业的债务,根据原则5,股份化后的企业要继续为其离退休者提供退休金、医疗保险,退休金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物价上涨率。这样做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符合原则4。

    国有企业,特别是亏损的国有企业有大量的下岗职工、大量超编人员,根据原则5,股份化后的企业不得立即解雇这部分过剩雇员,造成社会不稳定。根据原则6、企业又要有有限的解雇雇员的权利,所以政府可以跟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企业每年解雇雇员的数额不得超过雇员,总额的5%。

    企业雇员在被解雇的一年内,企业要给以失业生活补助,头六个月可按工资的80%发给,后六个月按工资的50%发给。这一失业补助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企业要向民政部门或政府其它部门为其雇员缴纳退休金,其金额可按现在工资总额的10%-15%缴纳。任何雇员在其退休或被解雇时,企业要向民政部门补交在企业股份化之前漏交的退休金。补交的金额由雇页退休或被解雇时工资水平及该雇员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决定,大体可按如下公式计算:15%x现行的工资率/工作年限。

    企业所拥有的住房同样要商品化,私有化,私有化过程要考虑雇员的工龄。我们以每人在退休以前平均要工作35年为基准。如果某人在该企业工作了35年以上,他可以无偿得到该企业平均水平的住房一套。工龄少于35年者对企业一套平均水平住房的拥有权的份额按工龄的长短决定。比如说,某一人在该企业工作了8年,他有权拥有企业一套平均水平住房8/35,假定住房的市场价格为3.5万元,如果该雇页想拥有企业内部的一套住房,他就要向企业缴纳2.7万员,如果他不要企业内部的住房,企业应该补给他0.8万元。这样,住房的隐含性福利完全由工资体现出来。

    有的企业拥有自己托儿所、子弟学校、医院等,这些都是企业的累赘,应该推向社会。到底怎样推向社会,各级政府可以组织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协商解决。

    下面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最初阶段,企业可以给托儿所以适当的补助,最终使其自负盈亏;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小学、初中的开支应由国家财政负担,政府教育方面的财政缺口可以用政府出卖企业股权的收入补足。医院的最终出路也是自负盈亏。

六、公平问题

    我们国家有很多不公平的规定,比如说户籍制度,就是因为你生在农村,你就不能享受城市文明;再比如三大直辖市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很多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低100多分,这些都是不公平,国家的不公平政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将有专门的文章论述公平问题及怎样消灭不公平的步骤。历史造成的不公平我们暂且不管,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新制订的法律条文却要尽量做到公平。国有企业股票要公开拍卖,只是公开还不够,还要大做广告,让尽量多的群众知道,不管他是本企业的雇员还是其它企业的雇员,不管他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不管他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谁出的价格高就卖给谁。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能把股票只卖给本企业雇员,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坏处:第一,市场范围大大缩小,股票的价格肯定要低于其真实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第二,有的企业人均占有的财产多,有的企业人均占有的财产少,而决大多数农民不拥有任何企业,只限于本企业雇员购买不符合公平原则2。

    有人说,让企业的雇员拥有企业有利于调动雇员的积极性,这话没错。然而,调动雇员的积极性有各种方式,比如说工资与利润挂钩,与股票的价格挂钩等。而且,无论政策是怎样的平等,本企业的雇员在购买股票时占了事实上的优先:他们最先知道企业何时股份化,由于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最了解本企业股票什么价格时该买,什么价格时不该买,而对其它人来讲,是不是购买某一企业的股票都是瞎猫碰死耗子,误打误闯了。

七、拍卖国有企业所得资金的使用问题

    对国有企业股份化拍卖,一方面,原来亏损的企业国家不需要继续补贴;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股权拍卖得到大量资金。最好地利用这部分资金将是各级政府所面临的非常严肃的课题。对政府来讲,拍卖企业所得的资金与税收资金并没有什么区别,政府只是在原来税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拍卖企业叉额外地得到了大量资金。所以,问题归结为政府应该怎样使用多出来的资金。

    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政府的作用。首先,国家只能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市场无法调节或说现在还无法调节的行业进行投资--象铁路、公路、钢铁、汽车、军工、能源、化工等,国家不应该而在市场可以调节的行业进行营业性投资,否则我们也没有必要对现有企业进行拍卖;其次,政府的税收应该是一种经济杠杆,一种劫富济贫的手段。一般来讲政府投资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从投资目的来讲,投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二、从投资结果来讲,所提供的产品将是一种公共产品,比如说政府出资办教育将使有钱没钱的孩子都得以上学,政府的国防开支将使每一个国民得到安全服务。基于以上讨论,我认为政府应该将拍卖国有企业所得的收入用于那些私人不可能或不愿意投资,那些不属于商业范畴的,需要投资而投资缺口特别大的行业。具体讲可按以下顺序进行投资。

    第一、投资于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我们不跟发达国家比,只跟发展中国家比。平均来讲,发展中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全世界平均值为5.1% ),这一比例我国1993年为3.4%,1996年降到3.1%,政府的目标是到2000年使这一比例达到4%。另据《中国日报》(英文版)97年4月23日报道,我国6一14岁的1亿3千万适龄儿童中有 1千万辍学。政府通过拍卖国有企业有了额外收入,应该把教育上的缺口尽快补上。

    第二、投资于环保。如果不注意环境保护,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的高速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堪想象的,在一定范围内,环保投资多多益善。

    第三、投资于科研。特别是生物、信息、能源、军事等应用研究。

    第四、投资于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工业。具体讲,就是大量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努力开发核能源;推广计算机的应用。

八、国有企业股份化后的前景

    笔者曾观察过家乡县城里的交通车辆,可以说,自文明史以来人类所制造的各种交通工具在我们县城里都可以见到:独轮手推车、牛马车、排车、自行车、摩托车、卡车、公共汽车、奔驰牌轿车等等,可以想象县城里的交通是何等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所有制就象县城里的交通一样混乱:个体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股份化就是让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单一化。国有企业股份化就是让政府退出企业的经营,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做到真正的自负盈亏。

    股份化企业的主管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由股民选举产生,就是说企业主管要向股民负责,而不是向少数顶头上司负责,这样,来自企业的腐败将会大量减少。

    企业股份化以后,政府将退出企业经营,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精简。

    国有企业股份化过程中在政府获得大量的拍卖资金的同时,也会吸收同样数量的个人资金,可以预计消费品,总需求增速降低,政府对市场总需求的控制将大大加强,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率。

    总之,国有企业股份化是大势所趋,百利而无一害。股份化,绝大多数亏损的国有企业会起死回生,不股份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被非国有企业挤垮,成为国家财政的黑洞。那个省先实行股份化,那个省就会从外省吸引大量的资金,那个省就会优先发展,该省的政府及群众就会优先得到实惠。广东、上海因为少数企业优先股份化而得到了实惠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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