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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就是我的生存权   (外2题)


 陈大超

    让自己写的东西变成铅字,这个梦想我是在读高中时产生的。当这个梦想变成现实的时候,我激动得浑身颤抖了足足有一个多小时,连牙齿都碰得磕磕的响。消息传到家里,父亲写信来说:“这是我们家祖祖辈辈都不敢想的啊!”那是一篇登在《铁道兵报》上的新闻稿,我把它反反复复地数了好几遍:一共136个字。这种数,纯粹是在表达一种对出自“自己”手中的文字的珍爱之情,是想用自己的手,把那篇文章的每一个角落都好好抚摸一遍。呵,那时候在我的感觉里,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是一件多么荣耀多么有脸面的事啊!也就是说,那时候我是根本没想到“著作权”的。

  那时候只是想着,我只要写出名堂来了就能让上面的人发现我,就能让我在“政治上”得到进步。实际上就是想当官。所以尽管那时候我发表的文章已经有稿费了,但我并不看重写文章带来的那几个钱。文章的经济价值,被我忽略得就像它们根本不存在。那些不断发表出来的文章,在我眼里只是一块块通向我的“政治前途”的垫脚砖。直到在这条路上碰得焦头烂额,彻底断绝了那种在官场上谋取一官半职的妄想之后,我才在无限痛楚之中发现了文章的“经济价值”:只要有一天我的文章能够为我换来足够多的稿费,我就可以完全靠写文章活着,可以完全靠文章的经济力量来支撑我过一种“不看任何人的脸色”的生活。哦,这种发现,它使得在谋取一官半职的道路上一败涂地伤痕累累的我,又一点点地爬了起来,又摇摇晃晃地一天天站稳了身子。我终于过上了一种拿自己的文章换饭吃的生活。

  从这以后,我真的比任何时候都热爱写作了,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感觉着文章跟我很亲很亲。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的文章不会背叛我,只有我的文章可以让人一次又一次地将钞票递到我的手里,可以让我将任何乞人怜悯与施舍的念头牢牢地踩在自己的脚下。我也就觉得,没有一官半职也没有了单位的我,这样活着同样是有尊严的、“体面”的,有着它应有的人生价值。

  不,上面有一句话说得不够准确。我的文章虽然不会背叛我,但它们却可被人强占了去―――别人会通过侵犯我的著作权的形式,把我的文章创造的经济价值揣到他的荷包里去。而侵犯我的著作权就等于是在侵犯我的公民权和生存权。对于一个完全以写作为生的人来说,著作权就是他的“公民权”与“生存权”的最重要的体现形式和存在基础,也可以说就是他的命根子。也正因为如此,我才像珍视、捍卫自己的生命一样来珍视、捍卫自己的著作权,才会产生谁若蛮横无理地侵犯我的著作权,我就将谁告上法庭的决心与勇气。

  我也真的将侵犯了我的著作权的网站告上了法庭!此事立刻引起强烈反响―――孝感晚报和楚天都市报连续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大洋网、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网都及时对此消息进行了转载报道,并且有近百名作家和自由写作人发帖、打电话进行声援:“共和国的土地上不允许有阳光照不到的地方,网站也应依法经营!”“支持大超,就是支持我们自己。大超一定胜利,相信法律维护的是正义。让我们有理由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必须的保证。”“写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劳动,著作权人理应得到他的合理合法的报酬,这完全符合按劳取酬的社会准则,偏偏有那么一些人,极端地轻视精神劳动,却时刻想要无偿地占有人家精神劳动的成果。一个健康、优良的社会首先应该发展知识经济,尊重知识阶级的劳动,使得知识生产力得到不断的开发和拓展,这样的民族才能有希望,才能有未来。大革文化命的时期把文化人打成这个派那个派,剥夺了他们的话语权乃至生存权。好不容易盼来了改革开放,这是文化人衷心拥护的,不想又受到了经济上的巧取豪夺,这绝不仅仅是给不给几个钱的小问题,而是让不让文化人以文化求生存的大问题。”

  呵,谁动了我的著作权?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更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著作权,它不仅是我一个人的生存权,而且也是千千万万精神文化产品生产者的生存权!

                       永远不是“钱”的问题
                                 

    这次起诉某网站侵权,我除了要求对方赔偿作品使用费和劳务费合计3200元外,精神损失部分,我只要求赔偿1000元。有人说,精神损失费你至少可以让对方赔偿8000元!

   “有人说你太老实了,打一场官司,只要那么一点点钱。”妻子回来跟我讲。我说这样的话,我也听到过。但我听到的更多的说法,却是“钱多钱少倒是次要的,关键是他们那样做损害了人的尊严。”“他们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把你的那么多文章搬到网上无偿使用,这不是一个钱的问题。”是的,我打这场官司,不是冲着那几个钱来的。

    我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要与他们打官司的。发现他们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后,我也是采取很礼貌的方式与他们交涉的,没想到打一次电话对方搪塞一次,打一次电话对方搪塞一次,真的是弄得人非常伤自尊!到了这种地步,我仍然写信去,表示给他们一个月的时间考虑这事,说一个月后再无消息,我就只好用向法庭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整一个月过去了,对方不仅仿佛就没有这回事似的,而且还在继续侵权!这不是太不把我这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回事了吗?在他们眼里,到底是法律不存在还是我这个公民不存在?如果他们眼里没有法律,那么是在蔑视和侮辱法律!如果他们眼里没有我,那是对我的蔑视与侮辱!

    为了证明法律的存在,也为了证明我的存在,我只能起诉了。我如果不起诉,这就等于我自己也是无视我自己的存在的,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存在的。我如果是这样一个人,那就只能说明我是一个行尸走肉,是一个只知道吃喝拉撒而没有任何思想和尊严的酒囊饭袋!如果真是这样,我就是住在金银砌成的屋子里,每天都可以在金钱堆里打滚,又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可言?所以我跟我的朋友们说:哪怕我就是一个亿万富翁,这个官司也必须打!

    打这个官司,就证明了我的存在。法院把我的案子受理了,并且也依法审理了――这也证明了法律的存在。让被告意识到法律和公民权益的存在,这是我打这个官司的最重要的目的。我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站出来进行这种“证明”――不要因为别人侵犯的只是自己的几篇稿子,值不了几个钱,就隐忍了,不跟对方计较了。要知道,你在你这里是认为你的这几篇文章值不了几个钱,但你只要在别人眼里成了一个不珍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别人则会嗤笑你整个人都值不了几个钱!在那些人看来,真正“值钱”的人,恰好是那些把自己的命运与权益紧紧地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人!
 
    通过这件事我也进一步认识到,一个人被别人侵犯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价值一分钱,还是价值百万元,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别人首先把你的人格尊严和公民权力撇在一边来蔑视的表现,都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都是不能接受不能容忍的――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认真对待积极争取,直到对方将你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看得比金钱还重!


                            我总是想得很简单

   “你告的是那么大一个网站,而你则是单枪匹马的一个人,人家跟你比起来,是那么强大----所以你这个官司打起来,肯定很难很难。”一个熟人跟我这样说。他还笑着说:“更何况你现在连个单位都没有了。”是的,我已经与单位彻底“脱钩”了,我现在不论干什么,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在出现。

    也许因为我还有一个“省作家协会会员”的身份,所以就有人问我:“你起诉那家网站侵犯你的著作权,省作协知道吗?法院开庭的那天,省作协来人了吗?如果他们来人了,恐怕会对你有帮助些。”我说我没想到要让省作协知道,我也不认为省作协来了人,就会加强我的什么力量。----我这样说,并不是说我认为省作协不重要,而是我觉得一个公民在宪法下行事,他本身并不应该是孤立的,他的官司能否打赢,只应该与他的诉讼是否能够在法理上站住脚,是否能够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力支持有关,而与他有没有单位无关。

    老实说,在我的感觉里,那个侵犯我著作权的网站,并不存在强不强大的问题。在它面前,我惟一要做的事情,就是收集我的作品被它反复侵权的证据,然后准确地弄清楚这种行为到底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哪一款哪一条。在这个过程中,我几乎没有闲心思去想他们是否“人多势众”“财大气粗”----以及在人多势从财大气粗里是否还隐藏着一些别的什么东西。他们就是人多势众财大气粗又怎么样呢?再大的企业,再红火的公司,如果可以自欺欺人地一个劲地在悖离法规的轨道上运行,那么这只能说明他们的管理者,思想上很昏庸,人格上很渺小,灵魂上很卑鄙,而且最终有一天,他们的那个建立在无法无天之基础上的“高楼大厦”,会土崩瓦解。这个世界上,如此垮掉的“高楼大厦”还少吗?

    很多事情,我都认为应该把它想得越简单越好。但是我的一些朋友,却爱替我把事情想得很复杂,他们举出从报纸上电视上看来的例子,以及自己耳闻目睹的事,说明没有单位的人在打官司的时候是多么吃亏,打赢的可能性是多么的小,“我在今日说法里看到一个农民跟村委会打官司,虽然官司打赢了,但他前前后后跑法院跑了三百多趟,法院也没有给他好好执行,最后他就气得上吊自杀了。”“我的一个亲戚跟一个单位打官司,眼看他就要打赢了,可是那个单位的人却通过花钱买通法官的方式,结果还是让他输了。”

    他们看到的听说的那些东西,哪怕在我面前堆成一座山,也不可能压垮我打这个官司的意志。原因很简单,我不可能眼睁睁地望着别人践踏我的合法权益而视若无睹,无动于衷。一个现代公民,他的合法权益就是他做人的最重要最核心的资本与人生立足点。一个人一旦失去了这种资本和立足点,他作为现代公民的生存条件、生存资源、生存尊严、生存乐趣,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样的人就是活着,和死了又有多大区别?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被人侵犯合法权益是“死”,打官司也是“死”,那么我宁愿选择打官司“死”----因为这样“死”,对社会的发展更有价值些,也能让自己死得更加欣慰些。

    更何况,我是相信这个社会本质上是公正的,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必须保证一个的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在一定的规则上进行的,一切破坏规则不守规则的人(不论他是什么人),只能得逞于一时,绝不可能没完没了地暗自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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