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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的系统论分析 韩艳艳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同时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达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要真正领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这一课题的意义之所在,关键是要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有深刻准确的把握。在理解这一课题时从传统的辨证角度思维居多,但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尝试运用现代系统论的思维方法来分析,似乎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课题的实质和要义。系统论中的整体性观点、结构观点、环境观点、自组织观点、他组织观点等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引入,能够高屋建瓴,综观全局,为现代复杂的课题提供有效的思维方式,从而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法制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科学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内涵明晰是准确把握的前提和基础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内涵 作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底蕴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小康是一个中国式的概念,意即人民过着比较舒适生活的社会或相对富裕的生活。不过,作为社会模式的小康大致可以分为古代的小康理想、邓小平所设计的小康社会和十六大所规划的小康社会三种。 古代作为社会模式的“小康”最早出现在西汉《礼记·礼运》中:“示民有常……是谓小康。”意思是要用规则来规范社会,用信义来润滑社会。 邓小平1979年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所提到的小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步走战略——温饱、小康和现代化的萌芽。其设计的小康社会是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共同富裕为目标,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党的十六大作为新世纪头20年奋斗目标所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到2020年,从目前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总体小康水平到继续消除局部贫困、逐步提高小康水平和富裕程度、由片面发展逐步转向全面发展的阶段。
“全面小康”更关注人民生活质量和共同富裕,水平更高、内容更丰富,人民得到的实惠更全面。 总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内涵,就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简而言之就是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等系统要素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用数字来说,小康社会人均JDP达到3000美元。但正如社会学家陆学艺所说的,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在经济指标上问题不是很大,更难达到的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等意义上的一些指标。因为全面小康社会强调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们生活更加殷实。 (二)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中国古代的所谓法制是指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但不属于民主法制。近代西方学者创立的法制概念在我国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 把握法制这一内涵广泛的概念应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综合考察。法制是实现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方式,其核心内容是以特定的规范、标准来强制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法制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条件;法制与法治有所区别,前者着重在“制”,即“制度”,而后者着重在“治”,即“治理”。 所谓“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综合,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四个基本标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关系的系统论分析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优化系统观点看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系统的整体性分析 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点,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强调从整体上解决问题,正如钱学森所指出的那样,系统方法实质或核心是“从整体上考虑并解决问题”。 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无疑是一项极其宏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子系统工程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必须予以全局考虑和整体设计。 作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系统工程的子系统工程之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从而成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这一巨大社会系统工程的构成要素。同时,法制建设自身也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建设、司法建设、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等诸多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组成环节。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系统与法制建设要素的结构性分析 系统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他还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要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始终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和十六大报告中把“民主更加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组成部分之一,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国家建设的目标、作为政权的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已经确立下来,而不再单纯是国家政治统治的手段和工具。所谓民主更加健全,就是要体现国家政治更加民主化、法制更加现代化的根本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早日实现。
但同时必须注意到,法制环境建设的进度和目标必须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发展进程和目标相适应,不能不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本国的具体国情盲目发展或停滞不管,要综合考虑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情况后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否则,贪图单纯地发展自认为完备的法制或是停止不顾,不但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反而会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和桎梏。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系统工程的法制环境分析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生存、运行、演化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作为、功能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不能不考虑到法制环境的因素。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制环境”,除了包括静态的法的规则、制度体系之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的全过程。只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使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使执法者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使法律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从而确保全社会的各项事业都能依法进行、依法治理。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同时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反之,恶劣的法制环境则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起到阻碍作用。 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考虑到法制环境的因素,逐步深入强化法制环境建设,促进法制环境的优化。
(四)
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的自组织、他组织性分析 系统论认为,凡是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分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有序结构自发形成、维持、演变的过程,称为自组织过程。自组织过程具有自创生、自生长、自校正、自适应、自维持、自更新等特点。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下系统对组分进行组织而获得的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他组织;在特定外部作用下系统从无序到有序、从低度有序到高度有序的过程,称为他组织过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法制建设是一种他组织与自组织的综合过程。一方面,党和国家决定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改革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这是一种他组织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要素等发展自身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功能,这种累积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
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进行法制建设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在加强立法、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法律服务业、法制宣传教育、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行政手段管理向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等方面工作要强化。要全方位地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都决定了法制建设主要是一个他组织过程。但不可否认,在这些他组织过程中,也包含了自组织的过程,如建立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法制透明度等,都需要有关法制单位的自我组织和实施。很显然,只有把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制建设才会取得进展。
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作为一个刚刚基本实现总体小康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未来20年内的发展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人提出“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我们也判断出国际环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相对缓和的战略机遇期,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东方与西方在发生着戏剧般的冲撞和交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又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一个统一的历史进程。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小康社会也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顺利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抓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有利契机,不断深入强化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小康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和“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等新思维都标志着我们所处的时代政治文明之门的开启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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