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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维护政教分离

方舟子

    美国最高法院在6月19日以6票对3票做出了一项维护政教分离的重要判决: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中,举行校方支持的祷告仪式违反宪法。该案发生于1995年秋,两名中学生(一名为天主教徒,一名为摩门教徒)及其母亲控告德克萨斯州圣塔菲(Santa Fe)市一所公立学校,指其在举行橄榄球比赛之前,让学生代表带领观众祷告,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地区联邦法庭早先已判决学生胜诉,现在最高法院也支持该项判决。

    近年来美国中学发生了多起震惊世界的枪击案,给了基督教保守团体借口,声称基督教信仰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试图在公立学校进行传教。

    企图在公立学校组织祷告,就是他们的一项主要活动。民意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赞成这么做。在今年德克萨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选举中,高达94%的选民,支持一项在公立学校允许有组织的祷告的提案。23名国会议员提出了一项类似的决议。在判决之前,德克萨斯州长小布什也吁请最高法院支持校方。

    最高法院如前所述的判决,表面上看,是违背了民意。但是美国的政体,并非百分之百的民主。美国国父们很清楚,完全的民主,必然导致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暴政。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投票加以剥夺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防止民主暴政、保护少数派的权利。

    最高法官们既非选举产生,又实行终身制(换言之,不必担心做出的判决会影响其前途),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最高法官在做判决时,理应只依据宪法和自己的判断力,而不必顾及民意的压力.

    多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或者自由派占多数,或者保守派占多数,但是在抗拒民意、维护政教分离原则这一点,都相当的一致。

    1948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传教违宪。1954年最高法院决定不干预一个低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公立学校分发《圣经》违宪。1962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强制性的祷告仪式违宪。1963年判决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违宪。1968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禁止教进化论违宪。1980年判决在公立学校悬挂《圣经.十诫》违宪。1985年判决在公立学校举行“沉默时刻”仪式是变相的祈祷仪式,亦即违宪。1992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违宪。这一系列的判决,一步步将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赶出了公立学校。

    最高法院今年6月的最新判决,是最为彻底的,它认定:即使是表面上由学生自发的、而实质上校方参与组织的祷告,也是不能容忍的。

    今后,基督教保守团体将不可能再有别的花招可耍了,除非修改宪法。实际上他们也早就试图这么做了。1995年,在基督教团体的支持下,众议员Ernest Istook提出了一项“保护宗教自由”的宪法修正案,想使公立学校的祷告仪式合法。但是一项宪法修正案要能通过,需要众议院、参议院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赞成,并至少要38个州批准。1998年Istook的修正案在众议院表决时,未能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Istook将该修正案略作修改又提了出来。另有一名参议员也在参议院提出了相同的宪法修正案。虽然该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前景非常渺茫,基督教保守派们无疑地仍会继续活动下去,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可能推翻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判决的依据,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即权利案。它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它被解释为: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必须在宗教事务中保持完全的中立,不能促进或禁止宗教,更不能促进或禁止某种特定的宗教。

    最早提出这项政教分离的原则的是托马斯.杰菲逊。早在1779年,他就觉得,要使新生的美国避免重蹈欧洲以及原美洲十三个殖民地历史上血腥的宗教迫害,必须实行政教分离确保宗教自由,因而提出了“确立宗教自由 法案”。经过长期努力,该法案1786年在弗吉尼亚州获得通过。在此基础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789年提出,并在1791年生效。1810年,身为总统的杰菲逊在一封信中写了一段著名的话,在以后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被反复引用: “我以至高的敬意注意到全体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之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墙。”

    正是由于有这道政教分离墙,才使得美国两百多年来,各宗教信仰能够较为和平地共处,避免出现象今天的中东、北爱尔兰、波黑、科索沃、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众多国家那样的宗教血战。国父们早已充分意识到了政教合一的危险。正如托马斯.潘恩指出的那样:“迫害并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本特征;但是它却总是被法律确定了的任何宗教的强烈特征。”

    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基督教保守团体声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学生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各级法庭的判决和美国教育部的教育指南,学生们在公立学校中仍然具有宗教、言论自由。学生的祷告权并未被剥夺,例如,他们可以在体育比赛之前、之中或之后自己进行祷告(但不能妨碍别人),如果禁止他们这么做,才是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法律所禁止的,是学校当局、老师、教练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的宗教活动,包括组织祷告,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支持宗教。

    基督徒辩称这类祷告仪式是由学生投票决定、自发的。但是,当校方将话筒交给学生代表,无形中强迫所有的观众听取祷告时,也就是鼓励、支持了宗教活动。

    宗教自由并非绝对,其前提是不能侵犯人权和他人的权益。一名基督徒(例如“基督教科学”的信徒),可以迷信祷告的治病威力,可以拒绝上医院,但却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医院治疗。同样,在举行任何宗教仪式、包括祷告仪式时,也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如前面已指出的,是不能通过投票表决而剥夺的。基督徒辩称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会使这些活动显得庄重。但是,对异教徒、无神论者而言,这样的仪式恰恰使得这些活动变得滑稽。公立学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异教徒、无神论者同样是纳税人,他们 不会允许自己交纳的税被用于逼迫、诱使自己的孩子信仰基督教。

    试图用祷告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荒唐可笑的。日本人并不在学校里祷告,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却有最低的犯罪率。从某种意义上说,祷告乃是躲避个人责任的愚昧行为。在学校组织祷告不仅不能解决任何社会问题,反而会制造不和,侵犯了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的权益。一个人的品质,应该由其行为而不是由其宗教信仰或是否祷告来决定。如十九世纪美国著名的无神论倡导者英格索尔(Robert G.Ingersoll)所言:“援助之手远胜于祷告之唇。”                          
        
   (摘自《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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